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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對象

§  服務對象

1.依據中央健保局居家照護診斷疾病類別符合收案者。

2.出院後仍需繼續照顧者、家庭中長期患病或重症患者、老人家。  

3.病人只能維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及清醒時間,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。  

4.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,需服務者。

5.病情穩定能在家中進行醫護措施者,家居環境適合,並有家人照顧者。

§  無法服務對象

1.若仍有按時至醫院或診所復健者,洗腎者暫無法收案服務。